保障责任 样本条款

保障责任. 购买了中信“家庭尊享”的持卡人,在保险期间内,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 购买了中信“家庭尊享”的持卡人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在保险一年有效期内,若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的意外 2. 购买了中信“家庭尊享”的持卡人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保险期间内持有效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种类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乘坐在本合同中载明的营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责任. 购买了中信“家庭尊享”的持卡人本人父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骨折导致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最高给予 5000 元/人的医疗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本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如不幸发生意外时,入住二级以上医院,可根据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获得 1 万元的意外入院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无等待期,无论是否有社保均可承保,持卡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若有社保医疗保险,需先报销社保医疗费用后再申请赔付。
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本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不幸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可享高达 20 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责任. 保险责任 责任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食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保障责任. 对防贫对象符合下列四种情况的,经核实后,由乙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防贫保险金的支付。 (一) 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未投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的参考报销比例给予扣除)等各类补偿后个人支付的自付费用(不含自费部分),每人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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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措施 一、 當因執行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一方保留新設或維持與服務有關的限制性措施的權利。

  •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誓約事項 プロポーザルの提出に際し、競争参加者は以下の事項について誓約していただきます。誓約は、プロポーザル提出頭紙への記載により行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1) 反社会的勢力の排除 以下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せず、将来においても該当することがないこと。

  • 特別注意事項 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