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保險單借款 Clause in Contracts

保險單借款. 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的總額 50%之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每次借款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叁萬元之等值外幣)。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前述可供保險單借款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保險單還款每次不得低於新台幣叁萬元之等值外幣,若保險 單借款本息不足新台幣叁萬元之等值外幣,則需一次還清)。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總額的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總額的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借款利率由本公司另行訂定之。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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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保險單條款, Insurance Policy, 保險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