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优先 A 类受益人的优先 A 类信托利益。 (2) 优先 B 类受益人的优先 B 类信托利益。 (3) 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如有)。 (4) 次级受益人的次级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 (2) 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如有)。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等比例分配: 补仓义务人A 应分配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分配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A 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合计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单位: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补仓义务人B 应分配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分配的信用增 强资金×补仓义务人B 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合计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单位: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 劣后受益人的劣后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受托人以变现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1) 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 支付本信托合同第 12 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 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 13.3 约定为准。 (4) 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所分配的信托资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 元为上限。 (5) 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返还其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 (6) 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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