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亿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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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合计不超过 6 个月,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算。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本信托计划在以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亿元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达到 200 万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3)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资金保管协议》均已有效签署并生效。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在推介期开始后 1 个月内,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成立之日。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满 1 个月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分别获得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满 1 个月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期间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返还。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当期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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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合计不超过 6 个月,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算。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本信托计划在以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亿元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达到 200 万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3)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资金保管协议》均已有效签署并生效。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在推介期开始后 1 个月内,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成立之日。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满 1 个月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分别获得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满 1 个月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期间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返还。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当期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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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1.0 亿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1: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 资产管理合同》已有效签署并生效;
(5)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款第(5)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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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
4.3.2 4.4.1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亿元)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60 万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信托 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
(4)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3) 信托计划已完成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预登记手续。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4)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4.2 在推介期内,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4.4.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6 4.4.4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
4.4.5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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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本信托计划计推介期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算。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本信托计划在以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亿元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3)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永续债权投资同》、《转让协议》、《保管备忘录》、《资金监管协议》均已有效签署并生效。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在推介期开始后,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成立之日。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满日,若第 4.3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分别获得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自受托人推介之日起满 1 个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期间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返还。如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撤回认购,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当期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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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0.5 亿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 1: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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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30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0.3 0.5 亿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2:1,且 B 类委托人已交付 B 类信托资金;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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