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的交付 样本条款

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的交付. 4.3.1 委托人以利润分享计划奖金结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万元整(¥14 3,000,000 元)作为本信托的信托资金。 4.3.2 委托人承诺:用于作为信托资金交付的利润分享计划奖金结余于本信托设立时由委托人合法持有并有权由委托人交付信托。 4.3.3 委托人分笔交付信托资金。首笔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大写)(小写:¥50,000,000.00),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交付。 本信托设立后 6 个月内,在交付后信托本金不超过第 4.3.1 条所约定信托资金总额前提下,委托人可以随时申请追加交付信托本金。委托人申请追加交付信托本金时,应向受托人送达《追加交付信托本金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受托人同意委托人追加交付信托本金申请的,应在收到《追加交付信托本金申请书》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回执。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达的回执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追加交付信托本金申请书》约定追加交付信托本金。 4.3.4 委托人应以向信托财产专户汇入资金方式交付信托资金。 4.3.5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3.6 受托人应在每笔信托资金交付后按下列安排运用(无须受益人大会理事会另行出具指令): 〔1〕 就首笔信托资金而言:于信托成立日(如首笔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晚于信托成立日 15:00,则改为下一工作日)将其中 1%比例用于认购保障基金,将其余资金拨付目标合伙企业作为出资; 〔2〕 就后续交付的每笔信托资金而言:于该笔信托资金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当日(如晚于当日 12 时或当日非工作日,则改为下一工作日)将其中 1%比例用于认购保障基金,将其余资金拨付目标合伙企业作为出资。

Related to 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的交付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