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 (1)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公司需求;
信贷业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资金融通业务。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存款不得用于向有色控股公司及甲方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贷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市场化原则,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向 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贷款的贷款利率。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时,收取的委托贷款费用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费用。
信贷业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资金融通业务。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存款不得用于向有色控股公司及甲方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的贷款利率及费用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及不高于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乙方向甲方 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时,收取的委托贷款费用不得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费用;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毋须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措施。
信贷业务. 中铝财务为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执行。
信贷业务. 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为其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帐款质押保理、各类保函、信用证、信贷证明、贷款意向函及项目贷款等业务,甲方享受乙方重点客户优惠政策,融资成本在乙方权限内给予最大优惠。
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包括授信业务、自营贷款业务、票据贴现、票据承兑、担保业 务、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信贷业务审批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重点对信贷业务政策制度遵循性审查、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审查和申报材料内容完备性审 查。政策制度遵循性审查,重点关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政策制度的规定;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审查、内容完备性审查,重点关注是否已经提供充足要件和理由证实所得结论的合理性。
信贷业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资金融通业务。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存款不得用于向冶金集团及甲方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利率,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水平。
信贷业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资金融通业务。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存款不得用于向有色控股公司及甲方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贷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市场化原则,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贷款的贷款利率。
信贷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授信额度不超过 20亿元。
信贷业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乙方为甲方提供商业汇票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