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借款权力 Clause in Contracts

借款权力. 19.1 根据适用法律及本第19条的规定, 受托人在其担任基金受托人的职能范围内,应当随时应管理人的要求从任何人士处借入任何货币的资金, 使管理人能够为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之利益购入投资, 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 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金额(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在借入现金当日相关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总资产净值的10%。未免存疑, 符合《守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证券借 出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就此而言不属于借款, 并且不适用本第19.1条的限制。 19.2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时, 应当遵循相关条款立即归还借入资金。 19.3 为第 19.1 条之目的, 为基金借入的总本金金额中应当扣减届时由受托人为基金之利益而在出借人或其名义持有人处存放的现金担保的金额。 19.4 受托人有权与管理人达成一致以任何方式从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中收取费用、或以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以作为对任何借款的担保。如果 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偿还受担保的款项, 受托人应当立即告知管理人, 管 理人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出售该等投资以保证及时归还该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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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

借款权力. 19.1 根据适用法律及本第19条的规定, 受托人在其担任基金受托人的职能范围内,应当随时应管理人的要求从任何人士处借入任何货币的资金, 使管理人能够为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之利益购入投资使管理人能够为基金之利益购入投资, 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 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金额(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在借入现金当日相关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总资产净值的10%。未免存疑, 符合《守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证券借 出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就此而言不属于借款, 并且不适用本第19.1条的限制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金额(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在借入现金当日的可借入的最高金额。 19.2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时, 应当遵循相关条款立即归还借入资金。 19.3 为第 19.1 条之目的, 为基金借入的总本金金额中应当扣减届时由受托人为基金之利益而在出借人或其名义持有人处存放的现金担保的金额为基金借入的总本金金额中应当扣减届时由受托人为基金之利益而在出借人或其名义持有人处存放的现金抵押的金额。 19.4 受托人有权与管理人达成一致以任何方式从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中收取费用、或以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以作为对任何借款的担保。如果 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偿还受担保的款项, 受托人应当立即告知管理人, 管 理人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出售该等投资以保证及时归还该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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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

借款权力. 19.1 根据适用法律及本第19条的规定, 受托人在其担任基金受托人的职能范围内,, 应当随时应管理人的要求从任何人士处借入任何货币的资金, 使管理人能够为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之利益购入投资使管理人能够为基金之利益购入投资, 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 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金额(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在借入现金当日相关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总资产净值的10%。未免存疑, 符合《守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证券借 出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就此而言不属于借款, 并且不适用本第19.1条的限制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必要的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在借入现金当日的可借入的最高金额。 19.2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时, 应当遵循相关条款立即归还借入资金。 19.3 为第 19.1 条之目的, 为基金借入的总本金金额中应当扣减届时由受托人为基金之利益而在出借人或其名义持有人处存放的现金担保的金额为基金借入的总本金金额中应当扣减届时由受托人为基金之利益而在放款人或其名义持有人处存放的现金抵押的金额。 19.4 受托人有权与管理人达成一致以任何方式从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中收取费用、或以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以作为对任何借款的担保。如果 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偿还受担保的款项以作为对任何借款的担保。如果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偿还受担保的款项, 受托人应当立即告知管理人, 管 理人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出售该等投资以保证及时归还该等欠款管理人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出售该等投资以保证及时归还该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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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it Trust Terms and Conditions

借款权力. 19.1 根据适用法律及本第19条的规定, 受托人在其担任基金受托人的职能范围内,应当随时应管理人的要求从任何人士处借入任何货币的资金, 使管理人能够为基金或某只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之利益购入投资, 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 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金额(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在借入现金当日相关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总资产净值的10%。未免存疑或为信托契约条款获准的任何其他目的或所规定的必要目的而提供现金。届时借入而未进行偿付的总本金 金额(背对背贷款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在借入现金当日相关基金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总资产净值的10%。未免存疑, 符合《守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证券借 出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就此而言不属于借款符合《守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证券借出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就此而言不属于借款, 并且不适用本第19.1条的限制。 19.2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时, 应当遵循相关条款立即归还借入资金。 19.3 为第 19.1 条之目的, 为基金借入的总本金金额中应当扣减届时由受托人为基金之利益而在出借人或其名义持有人处存放的现金担保的金额。 19.4 受托人有权与管理人达成一致以任何方式从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中收取费用、或以全部或部分的基金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以作为对任何借款的担保。如果 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偿还受担保的款项, 受托人应当立即告知管理人, 管 理人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出售该等投资以保证及时归还该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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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