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是否经过其他债权人同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与发行人确认,华强化工当时未履行对所有债权人的通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即使华强化工未履行对所有债权人的通知程序,亦不影响华强化工以经营性净资产与第三方出资组建华强有限的有效性。发行人确认,华强化工转入华强有限的债务均已由华强有限履行后续清偿义务,债务履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