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的說明 样本条款

優先權原則的說明. 一個分類單元的有效名稱 (valid name),是施用於該分類單元的最早的適用名稱,除非該名稱因本規約的任何規定,或因委員會的任何裁定而失效,或者因另一名稱的地位優先。因此之故,優先權原則施用於同物異名的有效性 [第 23 條 3.1],幾個異物同名的相對優先地位 [第 53-60 條],拼法的正確與否 [第 24 條,32 條],命名舉動的有效性 (如在首位校訂者原則之下採取的舉動 [第 24 條 2],以及具名模式的確定 [第 68 條,69 條,74 條 1.3,75 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