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及賠償承擔 样本条款
免責及賠償承擔. 16.1 對於客戶就賬戶或賬戶內之資產或財產而應付之任何稅款或徵稅,或該等資產或財產價值之縮減,銀行概不負責。
16.2 除因銀行之嚴重疏忽、詐騙行為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外,客戶應就銀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和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任何一方所提出的或針對他們任何一方提出的一切索賠、法律行動、法律程序向他們作出全數賠償,並且承擔他們因根據任何交易或服務,或行使他們在任何客戶協議中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或與之有關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索償、損害、責任、合理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包括銀行為保障或執行其權利或其在本一般條款中的抵押權益而採取的任何法律行動,不論是否因客戶的任何失責或違約行為而造成。
16.3 銀行獲授權從客戶任何賬戶中扣除客戶須向銀行支付的任何款項。
16.4 客戶協議中的所有賠償保證在任何服務或任何交易終止,或賬戶終止或暫停後應仍然有效。
16.5 客戶同意,除非銀行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銀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毋須對關於任何賬戶、銀行提供之服務或交易的任何行為、延誤或不作為,或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蒙受或招致之任何結果或損失而負上任何責任,包括下列各項:
(a) 維持、操作和終止任何賬戶、提供任何服務或銀行真誠地認為是由客戶或經授權人士發出而執行任何指示,即使該等指示含有,或被任何錯誤、誤解、有詐騙成分或沒有對有關用詞作出清楚的解釋影響;
(b) 由於任何原因或理由限制或影響任何服務之提供,或任何違法、不合法、詐騙、疏忽或未經授權的賬戶或服務之使用;
(c) 並非在銀行控制範圍內的事情,包括:
(i) 任何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政府或機關的行為,或所施加的程序或限制;
(ii) 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暫停買賣;
(iii) 火災、風災、天災、戰爭、暴亂、罷工、閉廠停工、敵對狀態、侵略、外國敵人行為、恐怖主義的威脅行為、革命、市場狀況、暫停買賣、民衆騷亂或動亂;
(iv) 停電、通訊故障;
(v) 設備故障/ 失靈;
(vi) 天災;或
(vii) 任何超出銀行控制的原因或情況。
(d) 銀行或第三者(包括銀行的聯絡人、代理人、分代理人和獨立承辦商)向銀行或由第三者使用的服務、貨物、軟件、通訊和其他網絡或資料(包括交易、買賣、傳輸和通訊系統)或客戶就賬戶、交易或服務所使用的服務、貨物、軟件、通訊和其他網絡或資料之任何錯誤、故障、不準確、中斷、暫停、延誤、損失或停止供應;
(e) 匯率或利率之變動;
(f) 因銀行可能提供的託管服務而令致客戶產生的任何損失。銀行毋須對其真誠地選擇的任何代理人(包括其所使用的任何銀行或保管人)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g) 客戶因下列原因而蒙受的任何損失:
(i) 任何第三方(包括銀行使用的銀行或保管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拒絕要求或資不抵債;和
(ii) 收取或存放在或存入賬戶內的無效、詐騙或偽造資產或任何在賬戶中可能作出的與之有關的賬目記錄;
(h) 銀行遵守任何機關、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要求、判決或命令;
(i) 任何客戶不遵守任何適用規例或任何適用的市場慣例和習俗。
16.6 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和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均毋須對客戶之非直接、特殊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之利潤、收益、業務、商譽損失(或類似損失)而負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