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件. 12.1 租赁物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 12.2 在租赁期间,因国家、省、市建设,需征收、征用或拆迁租赁物的或市政建设、土地被收缴、甲方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需要(包括因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对本租赁物的承租主体资格要求发生调整),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搬离租赁物。 12.3 凡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12.4 在乙方承租期间,因甲方正常的检修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水、电、公共设施等暂时性的中断,甲方不负责损失的赔偿。但甲方进行正常检修之前需预先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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