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样本条款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年 6 月,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考核激励不合理,研究报告质控等问题提出警示函。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年 12 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公司在浙江辖区有关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监督义务。2024 年 1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同一事项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年 2 月,重庆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公司安排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业务、未充分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以及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对个别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自 2021 年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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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方式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并进行披露。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