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883662373 法定代表人 邱建华 注册资本 4,160.00 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成立日期 2009 年 04 月 23 日 登记状态 开业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00 号院东区 00 号楼 X 座 0 层 000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016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证券简称“智慧眼”,证券代码为“836147”。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册股东为 9 名,其中包括自 然人股东 3 名、非自然人股东 6 名;因后续股份转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在册股东为 12 名,自然人股东 3 名,非自然人股东 9 名;本次发行对 象为 3 名,分别为君度德瑞、上海旭诺和湖南弘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均为公司在册股东,君度德瑞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800,000 股,上海旭诺和湖南弘高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分别买入 234,000 股和 466,000 股。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为 12 名,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262,150,563 元,股份总数为 263,554,938 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前身文灿有限,成立于 1998 年 9 月 4 日。2014 年 9 月,文灿有限以 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345,127,719.41 元为基础,折为发行 人 15,000 万股份,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0 月,发行人取得佛 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68200016418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000 年 0 月 0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73 号),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5,500 万股新股。经上交所[2018]49 号《关于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简称“文灿股份”,股票代码“603348”。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为 263,526,408 股。关于发 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 发 行 人 现 持 有 佛 山 市 市 监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道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并已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在主管机关完成股份公司的注册登记,目前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发行人目前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已具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需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查验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资料,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期间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