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样本条款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262,150,563 元,股份总数为 263,554,938 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海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并已经于 2000 年 11 月 8 日在主管机关完成股份公司的注册登记,目前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发行人目前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已经具有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不存在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 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 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3. 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 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系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并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之经营活动,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