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样本条款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安汽发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和仲裁如下: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EJV 涉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 号 原告/ 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所涉金额(元) 进展 1 EJV 上海奥彬电气设备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1,563,965.76 强制执行中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光华百货不存在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诉讼、仲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系指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标的资产可能具有或将会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诉讼材料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实业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 天松峰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1 年 12 月 28 日,原告植之元实业以金鹰轮船有限公司(Jin Ying Navigation Inc.)和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China Shipping (HK) Holdings Co., Ltd.)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天松峰轮海上货物运输造成的短货损失人民币 1,323,928.99 元(折合 204,625.81 美元)及利息人民币 2,231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息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随后,金鹰轮船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2) 台荣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3 年3 月14 日,原告植之元实业以台新海运有限公司(Tai Shing Maritime Co., S.A.)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台荣轮海上货物运输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6,264,216 元及相应利息 3,635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4 年 10 月 18 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13)广海法初字第 413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台新海运有限公司赔偿植之元实业货物损失 846,886.32 美元和 人民币 5,889.72 元及其上述金额从 2012 年 9 月 17 日至判决书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台新海运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3) 维纳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5 年 5 月 28 日,原告植之元实业以墨卡托班轮(新加坡)有限公司 (Mercator Lines (Singapore) Limited)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维纳轮海上货物运输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7,708,619 元及自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法院生效判决判定的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海事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及作出判决。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案件均系因植之元实业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且系植之元实业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此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CJV 涉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 号 原告/ 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所涉金额(元) 进展 1 CJV 苏州朗格电气有限 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2,003,590.89 强制执行中 2 CJV 郑州奥璨电气设备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4,375,359.03 强制执行中 除上述未决诉讼外,CJV 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的重大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重大情况。
诉讼、仲裁.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案件材料、《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发行人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其他涉案金额较大的主要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1.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1) 公司诉韩华、杨立军、陈红、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0 年 7 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7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 40,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被告杨立军对被告韩华在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韩华所持有的 6,402.636 万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韩华在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陈红所持有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59%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22 年 4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对上述一审判决中涉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赔偿责任内容变更为: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韩华在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持有的 1,055 万股新研股份价值为限)。 2023 年 3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2023 年 7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3 年 10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 22,338.51 万元。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 (2) 公司诉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0 年 12 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2021 年 3 月,公司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另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 年 4 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立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约 2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被告韩华对被告杨立军在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持有的 2516086 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 300159)、被告韩华持有的 1,500,000 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 300159)、被告黄云辉持有的 3,190,000 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 300159)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陈红在各自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在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请上诉。2022 年 12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23 年 3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2023 年 7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3 年 10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 2,894.14 万元。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诉讼、仲裁. 根据北京矽成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境外律师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下列涉诉案件或争议事项外,北京矽成及其下属公司近两年内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已知的重大诉讼、仲裁。 (1) ISSI US 与 GSI Technology, Inc.之间诉讼 2015 年,GSI Technology, Inc.(以下简称“GSI”)向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起诉 XXXX US 及 United Memories, Inc. (以下简称“UMI”),主张 ISSI US 及 UMI 侵犯 GSI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及故意损害商业利益。2015 年 9 月,法院判决 XXXX US 胜诉,无须赔偿 GSI;判决 UMI 赔偿 GSI 约 100 万美元。2015 年 12 月 28 日,UMI 提起上诉。 2016 年 1 月 22 日,XXXX US 与 GSI 达成《保密和解协议及相互谅解》,约定双方互不再就前述事宜提起诉讼、上诉或提出相关请求,该等协议系双方间争议完全及最终的解决方案。同日,XXXX US 与 GSI 向法院提交和解通知,法院将仅就 GSI 与 XXX 之间的请求予以审理。 (2) ISSI US 与 Longitude Licensing Limited 之间知识产权争议 根据 ISSI US 的董事会报告,Longitude Licensing Limited (以下简称“Longitude”)主张 ISSI US 侵犯其三项独家授权专利,该等专利系 Longitude Semiconductor S.a.r.l所有,并排他性授权 Longitude。2017 年 3 月 8日, ISSI US 、 XXXX Xxxxxx 及 Longitude 达成《专利组合授权协议》,XXXX US 获得相关专利的非排他性授权,自 2017年 3 月 8 日起 7 年内,有权制造、使用、销售相关集成电路产品,ISSI US 一次性支付 28 万美元,Longitude 及 Longitude Semiconductor S.a.r.l 不再就 ISSI US 制造、使用、销售相关被授权的集成电路产品提出诉求或提起诉讼。 (3) 与 Polaris Innovations Ltd.之间知识产权争议 根据 ISSI US 的董事会报告,Wi-lan Inc.要求 ISSI US 支付 100 万美元以取得 Wi-lan Inc.对 ISSI US“Qimonda”专利组合的授权。截至境外律师意见出具日,XXXX US正在与 Wi-lan Inc.子公司 Polaris Innovations Ltd.就前述事项进行谈判。
诉讼、仲裁.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DEUS的一位已终止合同的员工依据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向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提起了一项申索。该员工声称DEUS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ADA的相关规定。EEOC没有作出任何裁定。若该员工计划起诉DEUS,则该等诉讼必须于通知后(2015年6月29日起)90日内提起。美国法律顾问未发现DEUS被起诉的情形。另外,根据美国法律顾问的留置权检索,在检索范围内美国法律顾问未发现任何不利于目标公司的法院判定留置权。 根据Xxxx Xxxxxx AG在《业务购买协议》中的陈述并保证,截止2016年8月6日,没有针对任何标的公司(包括DEUS)的涉及单个案件的金额超过 100,000欧元(排除成本和费用)的未决法律诉讼或其他程序在任何州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政府机构被提起,并且未有针对任何标的公司(包括 DEUS)的该等潜在法律诉讼或程序被提起。
诉讼、仲裁. 根据法国法律意见书,在《业务购买协议》中,Xxxx Xxxxxx AG保证就目标公司(包括DCFR)而言,不存在未决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业务购买协议》附录6.8.1“
诉讼、仲裁. A、 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四达电源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2) 请求驳回陕西华星的诉讼请求; (3) 请求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陕西华星承担。 2021 年 5 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陕 04 民终 356 号 《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判决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 0404 民初 272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2021 年 10 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准许陕西华星提出撤诉申请,陕西华 星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提起的诉讼已终结。2021 年 9 月,上述案件终结前,陕西华星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前述事项重新提起诉讼((2021)陕 04 民初 97 号),请求依法判决被 告退回采购款 2,615.00 万元,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费、维修费、品牌声誉 费等合计 1,090.52 万元及相关诉讼费、保全费等。此外,陕西华星向法 院提交了保全申请,2021 年 11 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海四达电源银行存款 8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