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样本条款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安汽发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和仲裁如下: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人东百货不存在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诉讼、仲裁. 根据新疆中航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search/)和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中航投资有两起正在执行中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 李某某购房合同纠纷 2015 年 7 月 9 日,新疆中航投资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提起诉讼,诉称李某某未在《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装修款 210 万元,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装修款 210 万元以 及违约金 28.35 万元。 2015 年 12 月 1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作出(2015) 新民三初字第 7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 新疆中航投资支付装修款 210 万元及违约金 28.35 万元。 2016 年 6 月 17 日,新疆中航投资和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 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李某某应当按照下述日期向新疆中航投资支付完毕 210 (1) 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 50 万元; (2)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50 万 (3) 2016 年 8 月 31 日支付 110 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李某某尚欠新疆中 航投资 110 万元未支付。 (2) 时某某购房合同纠纷 2015 年 7 月 9 日,新疆中航投资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时某某提起诉讼,诉称时某某未在《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余款 626 万元,请求判令时某某支付购房余款 626 万元以及违约金 431,940 元。2015 年 11 月 1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 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 72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时某某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中航投资支付购房款 626 万元和违约金 122070 元。 时某某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0000 年 6 月 14 日,新疆中航投资和时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时某某再行支 付新疆中航投资购房款 600 万元视为放款支付完毕,其中,时某某应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前向新疆中航投资支付 500 万元,2016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尾款 550 万元。同日,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作出 (2016)新 01 民终 168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时某某撤回上诉。截至评估基 准日,时某某尚欠新疆中航投资 550 万元未支付。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CJV 涉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 号 原告/ 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所涉金额(元) 进展 1 CJV 苏州朗格电气有限 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2,003,590.89 强制执行中 2 CJV 郑州奥璨电气设备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4,375,359.03 强制执行中 除上述未决诉讼外,CJV 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的重大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重大情况。
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EJV 涉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 号 原告/ 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所涉金额(元) 进展 1 EJV 上海奥彬电气设备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1,563,965.76 强制执行中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执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含破产案件)共计 86 件,涉及标 的金额共计约 363,172.04 万元;其中相应款项未做核销处理的尚未执结的诉讼仲 裁案件共计 20 件,涉案金额共计约 151,668.84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均属发行人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披露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执结或可预见的本金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其他重大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诉讼、仲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wenshu.html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xxxx://xxxxxxx.xxxxx.xxx.xx/search/)等公开网站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文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核查方式包括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务经理等有关人员面谈,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 属公司存在 2 起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案件材料、《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发行人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其他涉案金额较大的主要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1.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1) 公司诉韩华、杨立军、陈红、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0 年 7 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7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 40,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被告杨立军对被告韩华在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韩华所持有的 6,402.636 万股新研股份(股票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韩华在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陈红所持有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59%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22 年 4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对上述一审判决中涉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赔偿责任内容变更为: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韩华在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持有的 1,055 万股新研股份价值为限)。 2023 年 3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2023 年 7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3 年 10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 22,338.51 万元。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 (2) 公司诉杨立军、韩华、黄云辉、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0 年 12 月,公司作为“西南证券双喜聚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2021 年 3 月,公司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另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 年 4 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立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约 2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被告韩华对被告杨立军在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杨立军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持有的 2516086 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 300159)、被告韩华持有的 1,500,000 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 300159)、被告黄云辉持有的 3,190,000 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 300159)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陈红在各自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杨立军在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请上诉。2022 年 12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23 年 3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2023 年 7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3 年 10 月,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现已累计收回约 2,894.14 万元。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按照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