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样本条款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在汉邦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汉邦高科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由于发行人财务核查工作量较大,中信证券采用询价的方式聘请了保荐人会计师。 中信证券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简称“华兴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会计师,其主要协助保荐机构收集、整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审核、验证整套上报贵会的申报文件,就保荐机构所提出的相关会计财务问题提供专业意见等。华兴会计师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资质。基于华兴会计师的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49.5 万元。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 Law Office Yang & Co.(以下简称“Xxxx & Co.”),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 Xxxx & Co.就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印度尼西亚的法律状态以及项目实施所需资质办理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应法律意见等相关事项签订委托合同,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对象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PT JIAMAN NEW ENERGY(中文名称:印尼嘉曼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2018[22]号公告)规定,华英证券对本项目开展过程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聘请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分别聘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聘请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本次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服务,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作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申报文件的制作机构,聘请 CHINA LEGAL BUREAU(SINGAPORE)和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为公司境外子公司相关法律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服务。发行人已与该等第三方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协议内容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符,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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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 管理費 第27条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 一 管理員人件費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 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021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121719103)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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