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期间不减持的承诺 样本条款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期间不减持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安常投资、姚 海燕、郑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承诺人将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通锻压的股份。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期间不减持的承诺. 施延军、巴玛投资、施雄飚、薛长 煌、严小青 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承诺人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字火腿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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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 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关联方介绍 (一)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俞向阳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国际国内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仓储、中转、驳运、旅客运输、理货、船舶代理、内外贸货运代理;物资供应、港口铁路运输、供水供电、港口通讯及工程、船舶供应、港口生活服务、港口信息产业、保税业、房地产开发等。 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港口集团的出资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行出资人职能,授权港口集团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港口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持有公司 48.81%的股份。 (二) 连云港港口集团客车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庙岭 法定代表人:宁天平 注册资本:3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集团内部职工上下班接送;汽车配件销售。 (三) 连云港港务工程公司住所:连云区陶庵新村 法定代表人:金同武 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程维修;物资储存;海洋测绘;以下限分支结构凭有效审批手续经营: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

  • 关联方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2021 年三季度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及相关确认函、邮件等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并经发行人确认,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 6 名,分别为 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鸿腾智能、国创开元、宜兴光控,其分别持有发行人 16.94%、7.44%、7.30%、6.99%、6.58%和 6.08% 的股份。此外,北京奇虎作为鸿腾智能的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3.00% 的股份,与鸿腾智能合计持有 9.99%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股东 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鸿腾智能、北京奇虎、宜兴光控出具的书面承诺及确认并经本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xxxx://xxx.xxxx.xxx.xx/)及其他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1 光大控股创业投资 (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 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宜兴光控 100%的股权 2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宜兴光控 100%的股权 0 Xxxxxxxx Xxxxxxx 开曼群岛 Northern Venture 持有Alpha Achieve 75%的股权,Northern Light Partners L.P.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4 天津三六零安服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天津三六零安服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有鸿腾智能 84.48%的股权,间接持有鸿腾智能 100%的股权。 5

  •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 关于分公司投标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联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0 号 4、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0、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6、 成立日期:1998 年 04 月 06 日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3521P 8、 经营范围: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电信业务;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无绳电话、手持移动电话机、通信及信息系统设备;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咨询;出租商业设施;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通讯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 控股股东: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5%。 10、 北京国美 2020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 677,442.96 万 元,净资产为 393,305.27 万元,营业收入为 393,578.32 万元,净利润为 4,228.45 万元。

  • 前提条件 本モデル約款は、第一号事業者の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施行規則第 11 条第 1 項に定義される。 以下同じ。)に関する不特法第 2 条第 3 項第 2 号に掲げる契約に係る約款(第一号事業・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匿名組合契約型)約款)である。本モデル約款は、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を想定しない第一号事業・匿名組合契約型モデル約款を基礎とし、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の約款として必要な追加・変更を行ったものであ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月到岗率须达到22天。

  •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 代理人 性别:年龄: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