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企业 样本条款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关于关联企业. 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采购项目中同一分包报价。如同时报价,谈判小组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自行决定撤回部分报价人只保留其中一家,或直接决定一并拒绝。
关于关联企业. 9.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组磋商或 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9.2 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如同时参加,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9.3 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如同时参加,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关于关联企业. 15.1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未符合规定的,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予以拒绝。 15.2 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凡为整体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15.3 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 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注明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名称。
关于关联企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关于关联企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在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4.5 关于分公司参与磋商 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 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