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进一步要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交易对方(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参与中科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作为交易对方,为避免与中科信息发生同业竞争,特作出如下承诺: 1、 未经中科信息同意,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关于中小企业投标 ①中小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削除 削除 6 IP電話事業 電気通信番号規則別表第1第10号に規定する電気通信番号 (別記15(IP電話事業者の電気通信番号)に規定するものに限ります。)を用いて電気通信サービスを提供する協定事業者
工作条件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适于在气温为摄氏-20℃~+50℃和相对湿度为 9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3.2 适于在电源 220V(±10%)/50Hz、气温摄氏+15℃~+30℃和相对湿度小于 80%的环境条件下运行。能够连续正常工作。 3.3 配置符合中国有关标准要求的插头,如果没有这样的插头,则需提供适当的转换插座。 3.4 如产品达不到上述要求,投标人应注明其偏差。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关联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0 号 4、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0、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6、 成立日期:1998 年 04 月 06 日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3521P 8、 经营范围: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电信业务;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无绳电话、手持移动电话机、通信及信息系统设备;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咨询;出租商业设施;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通讯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 控股股东: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5%。 10、 北京国美 2020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 677,442.96 万 元,净资产为 393,305.27 万元,营业收入为 393,578.32 万元,净利润为 4,228.45 万元。
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甲方责任 1、 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 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 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业务模式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按照业务模式分为直接融资租赁与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的融资服务,业务占比以售后回租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