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箱检验 样本条款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 合同货物交付时; (2) 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开箱检验. 1) 所有设备、器材在开箱时应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合同要求。 2) 拆箱后,投标人应对其全部产品、零件、配件、用户许可证书、资料、介质造册登记,并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应立即书面记录,由供货商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开箱检验. 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2、 开箱检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3、 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4、 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 5、 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 合同货物交付时; (2) 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开箱检验. 7.3.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一次或分批将合同项下材料进行装车运输,保证合同材料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材料装车或装船完成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买方有关材料发运的信息。 7.3.2 材料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卖方负责卸货。由买方、卖方代表进行开箱、检查、清点、移交。买方的开箱检验权利,不因材料通过前序的出厂检验等受到任何限制。 7.3.3 开箱检验时,卖方负责填报《材料开箱检查移交记录》,由参验各方代表共同签署。如果任何一方在接到开箱检验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的,视为同意开箱检查结果,事后应当补签和确认移交记录。移交记录仅是卖方申请付款的一项附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等参数的最终检验。 7.3.4 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材料的诸如数量、型号、外观、尺寸、原产地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合同材料和密封包装短少损坏,或有关随箱资料不齐全时, 参与检验的各方代表须在记录上签字确认。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卖方须在 21 天之内进行更换或补齐,并重新进行开箱检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卖方自行承担。 7.3.5 材料在开箱检验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能进行交付,由卖方将材料和随箱资料移交买方或接收单位,完成材料及技术文件移交。未通过开箱检验且在 21 天内未整改完毕或者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项材料,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开箱检验. 7.3.4 更换或补齐时间: 卖方须在接到买方索赔声明后 5 天内,更换或补齐 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 。
开箱检验. 所有设备、器材在开箱时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合同要求。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 合同设备交付时; (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 检 验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 施工现场 。
开箱检验.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开箱检验. 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2、 开箱检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3、 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