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補充事項. (1)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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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補充事項. (1)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
1. 整體內 容規劃、執行及維護管理;
2. 經費編列正確性與合理性;
3. 行銷推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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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其他補充事項. (1)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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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其他補充事項. (1)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無法依甄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審,綜合評審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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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Agreement
其他補充事項. (1)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擇納入對 應評選項目為
1. 企劃內容、2. 表現能力、3. 價格編列之合理性、4. 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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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其他補充事項. (1)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1) 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擇納入對應評選項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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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其他補充事項. (1)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為對應評選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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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