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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违约责任条款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该协议。 违约方应依该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货物内容 名称 品牌、规格、标准/主要服务内容 产地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附表 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附件4 投标样品清单 15 附件4:投标样品清单 15 附件5:进口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16 附件5:进口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16
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5.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5.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5.4 在不影響第 15.2 及 15.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接駁或滿足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對透過任何其他網絡或超出本公司網絡(包括網絡中所使用或就網絡所使用之所有設施及相關設備)終端所傳輸之服務概不負責。 15.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15.7 客戶明白服務在電力故障情況下不能正常運作,故不適用於接駁平安鐘或依靠平安鐘服務者使用。 15.8 客戶明白如遇有電力故障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本服務可能會暫時中斷、延誤或暫時中止而導致無法接通任何緊急號碼,惟本公司將盡快恢復提供服務。在此等情況下,客戶可能暫時無法透過本服務接通「香港賽馬會」之「投注寶」服務及任何緊急電話。在任何情況下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不論直接或間接),本公司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40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使用限制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本行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凸字信用卡相同,惟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附件 4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附件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注: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