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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样本条款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40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非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非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美元现钞/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00 元;直销机构暂不开通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以及美元现汇、美元现钞申购业务。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或/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者除外),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