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管辖权及语言. 本协议及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案例或争论
准据法,管辖权及语言. 在适用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本协议及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案例或争论(无论为违约、侵权或其他),均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但不包括(1)其法律冲突原则;(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1974 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以及(4)1980 年 4 月 11 日于维也纳完成之修正 1974 年公约之议定书。本协议双方声明均已要求本协议及所有与此相关的现在或未来文件只用英语书写。Les parties déclarent qu'elles exigent que cette entente et tous les documents y afférents, soit pour le présent ou l'avenir, soient rédigés en langue anglaise seulement. 在适用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且与具拘束力协议之有效签订一致的前提下,本协议以英文为准;您所收到之任何译本仅为方便参考而提供。在适用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您与 UPS 依本协议之所有书信往来及通信须以英文为之。倘若您是使用互联网显示本协议之某个非美国英语翻译版本而签署本协议,您可以通过访<xxxxx://xxx.xxx.xxx/us/en/help-center/legal-terms- conditions/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阅本协议之美国英语版本。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任何索赔、案例或争论(无论为违约、侵权或其他)的专属管辖权须属于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联 邦或州法院,并且双方特此同意此专属管辖权且不可撤消地放弃和不得提出基于不具有对人管辖权、 审判地点不当或法庭不便之任何辩护。尽管有前述规定,倘若为了执行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法院之某项 判决,或者另外为对有争议之所有事项提供完整救济或全面解决,有必要在另一个美国或外国法院提起 后续单独或附属诉讼,则在此必要限度内,双方可在任何此等美国或外国法院提起后续单独或附属诉讼;并且双方特此同意该等法院之非专属管辖权且特此不可撤消地放弃和不得提出基于不具对人管辖权、审 判地点不当或法庭不便之任何辩护。即使于此有任何相反声称,UPS 须有权向任何具有管辖权之法院寻 求过渡救济或临时补偿。就于此之任何争议而言,您同意计算机记录或电子证据之可接受性。为了避免 疑惑,您与 UPS 当事人之某成员就 UPS 服务签订的任何协议中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例如适用的 UPS 运输/服务条款与条件),在此类条款适用于任何索赔或争论情况下以此类条款为准。如您是下列 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或您的注册办事处位于下列国家或地区之一:中东国家、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以 色列、美利坚合众国或波多黎各,请参阅第 12.15 条和附件 B 了解本协议的特定国家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