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 样本条款

出口管制. 您确认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和/或技术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EAR”)的约束,并且您同意遵受 EAR。您不得向以下国家/地区或用户直接或间接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1) 任何属于美国出口限制的国家/地区;(2) 任何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将利用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设计、开发或生产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火箭系统、太空运载火箭和探测火箭或无人飞行器系统的最终用户,除非根据条例或特定许可证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授权;或者 (3) 任何遭到美国政府的任何联邦机构禁止参与美国出口交易的最终用户。下载或使用本软件,即表示您同意上述条款,并声明和保证,您不在上述任何国家/地区内,不受上述任何国家 /地区的控制,不是上述任何国家/地区的国民或居民,也不在上述任何名单中。此外,您有义务遵守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地法律,这可能会影响您进口、出口或使用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的权利。在依据 EAR 出口商品之前,请查阅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网页 xxx.xxx.xxx.xxx。有关软件出口的详细信息,包括适用的出口管制分类号 (ECCN) 及相关的许可证例外(如果适用),请访问 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有必要,许可证颁发者的国际贸易服务部可以提供适用于许可证颁发者产品的出口限制方面的信息。如果您未能获得任何必要的出口许可,则许可证颁发者对此概不负责。
出口管制. 13.1 如果将莱茵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给大中华区或其他地区任何第三方的, 客户必须要遵守相关国家和国际的出口管制法律。
出口管制. 您必須遵守所有約束本解決方案出口和再出口的所有適用於美國以及國際法律,包括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以及美國及其他政府頒佈的終端使用者、最終用途和目的地限制。在不違背前述一般性的情況下,您表示、擔保和負責以下事項:(i) 您並未被美國政府列於任何被拒絕人士名單、未證實名單、實體清單、財政部指定制裁名單、禁止名單或任何已公布的名單,並且 (ii) 您不會在或對違反美國和歐盟發布禁令或貿易制裁的地區、目的地、公司或個人,使用、輸出或再輸出任何解決方案。若因您未遵守本合約條款 10 而產生任何賠償、要求、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與所有損害、責任、費用和支出,您保證您會為廠商群體之每位成員賠償、辯護,❹讓其免於承擔以上損害。
出口管制. 您确认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和/或技术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EAR”)的约束,并且您同意遵受 EAR。您不得向以下国家/地区或用户直接或间接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1) 任何受制于美国出口限制的国家/地区;(2) 任何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将利用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设计、开发或生产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火箭系统、太空运载火箭和探测火箭或无人飞行器系统的最终用户;或者 (3) 任何遭到美国政府的任何联邦机构禁止参与美国出口业务的最终用户。下载或使用本软件,即表示您同意上述条款,并声明和保证,您不在上述任何国家/地区内,不受上述任何国家/地区的控制,不是上述任何国家/地区的国民或居民,也不在上述任何名单中。此外,您有义务遵守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地法律,这可能会影响您进口、出口或使用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的权利。在依据 EAR 出口商品之前,请查阅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网页 xxx.xxx.xxx.xxx。如有必要,许可证颁发者的国际贸易服务部可以提供适用于许可证颁发者产品的出口限制方面的信息。如果您未能获得任何必要的出口许可,则许可证颁发者对此概不负责。
出口管制. 您謹同意,若未取得您所在國家或其他相關國家之適當出口許可,概不以任何形式將本軟體出口或轉出口至任何國家。
出口管制. 21.1. 客戶應遵守對聯通香港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所有硬體、軟體和其中的組成部分(就本出口管制條款而言,合稱“項目”)有約束力的適用國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規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和國際機制(就本出口管制條款而言,合稱“法律”)。
出口管制. 您确认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和/或技术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EAR”)的约束,并且您同意遵受 EAR。您不得向以下国家/地区或用户直接或间接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颁发者的产品:
出口管制. 接收方应遵守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出口管制. 閣下承認,本軟體及相關技術資料和服務 (以下統稱「受管制技術」) 可能受美國進出口法律 (特別是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EAR)) 及進口或再出口受管制技術之任何國家的法律管轄。閣下同意遵守所有相關法律,且不會在違反美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出口任何受管制技術,亦不會在未取得必要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政府批准的情況下出口至任何禁止的國家、實體或個人。禁止所有賽門鐵克產品出口或再出口到古巴、北韓、伊朗、敘利亞和蘇丹以及受相關貿易制裁管轄的任何國家 (包括阿富汗和伊拉克)。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嚴禁將賽門鐵克產品使用於 (或利用其助長)和以下事項相關的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設計、開發、組建訓練或測試化學、生物或核子材料、飛彈、無人飛機或可運輸大型毀滅性武器的太空發射載具。
出口管制. 如果所提供的货品(包括软件和技术)根据欧盟或美国出口管制法以及出口国的本国出口管制法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例如,欧盟一般军用货品清单、欧盟关于两用物品出口管制的《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附录1、美国军需品名录、美国商业管制清单),供货方则有义务对此向客户另作书面通知。如果因技术或法律变更或因官方确证对应提供货品的审批发生任何变化,供货商便将立即通知客户。 供货商有义务始终遵守与合同规定发货及/或所提供服务及其出口及/或再出口有关的现行适用出口规定。此外,供货商有义务遵守所有联合国、欧盟及美国制裁法规,并检查其商业伙伴及原供货商是否在当前联合国、欧盟及美国制裁清单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