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系指合同格式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乙方 系指合同格式中所述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6)“项目现场”系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地点。
一方 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且與彼等並無關連的第三方人士或公司
交易 指有關購買、認購、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及/或處理任何及所有類別證券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證券及提供有關代名人或保管服務以及根據本協議實行的其他交易;
卖方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买方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収益認識に関する会計基準 企業会計基準第29号 2020年3月31日)等を第5期の期♛から適用しており、第5期及び第6期第1四半期に係る主要な経営指標等については、当該会計基準等を適用した後の指標等となっております。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事業契約 とは、基本契約、建設請負契約及び管理運営業務委託契約(いずれも仮契約を含む。)の総称をいう。
供應商 指獨立或代表本行,不時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通過電子銀行及/或其他服務或產品向本行或本行成員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任何人;
协议供货单价 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并应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实际成交单价”是甲方通过竞价与乙方确定的最终成交单价。
责任免除 项下第(23)、(24)项外,主合同项下所有 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丧葬 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2,914,099.93 90.95
单位负责人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运输工具、办公及电子设备等。购置或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基金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公司法 指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6年修訂本)第22章以及任何對其當時有效的修訂或重新制定,並且包括所有與該法規合併的法律或替代法律。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腐败行为 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赵志齐 注册资本:18,8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3 年 09 月 15 日 主营业务:销售五金、交电(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化工、百货、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工业项目、工业技术、高科技工业的开发、咨询服务;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主要财务指标:根据北京恒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开发公 司的资产总额为 2,142,173,375.29 元,净资产额为 1,242,607,789.49 元,2019 年开发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015,163.64 元,净利润 -30,339,376.82 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关联关系:开发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9.91%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