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給付. 選擇分期給付年金,假設當時預定利率為 1.5%,保證期間 5 年,年金最高可領到 100 歲。
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被 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分期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一年度: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按「贖回評價時點」(詳評價時點一覽表)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以及計入年金給付開始日為保單週年日時之加值回饋金),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領取之首年年金金額。 ⚫ 第二年度起:
分期給付. 本合約價金共分3期給付,各期付款條件如下:
分期給付. 民國104年2月16日金管會核定壽險公會所報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之共通性條款及批註條款,開放新壽險保單之「身故、全殘及滿期保險金」,可改採「分期給付」方式領取保費,至於原有舊保單的民眾則可以透過批註方式,改為分期給付。即新的壽險保單若要採取分期給付,必須以嵌入方式記載於保險契約中,保單確認後將不能反悔要求更改為一次給付;但若是已購買的壽險舊保單要更改為分期給付,則可採批註方式,將保險金改為分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