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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渠道多元化,国内采购竞争增强 样本条款

分销渠道多元化,国内采购竞争增强. 近些年来,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使得我国成为世界塑料生产巨头争夺的焦点。为了填补聚丙烯(PP)30%的供需缺口,利安德巴塞尔、BP、埃克森美孚分别在我国广东、上海、福建等地建立了 3 套大型炼化一体化工程,配套的 PP装置总产能达到了 89 万吨/年。而中石化联手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新建 基础塑料项目将在天津兴建 100 万吨乙烯衍生物生产线。天津 100 万吨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为天津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后获批的首个特大型项目,也是天津历史上最大工业项目。根据中石化和 SABIC 签署的框架协议,合资公司将生产 60 万吨聚乙烯和 40 万吨乙二醇,全部原料将来自中石化全资子公司天津 石化的 100 万吨乙烯裂解装置,生产线已于 2009 年年底竣工投产。 因此随着合作开发技术的推荐将打破进口垄断的局面,随着时间推移,那些 没有渠道的中小分销商将淡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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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金额单位:元 1 [2024]55号 其他用具 204 1772.00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授权支付 注: 1、 资金来源性质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其它、核算其它、预算内暂存、专户资金暂存、核算其它 暂存等,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性质填写。 2、 资金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单位自行支付,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方式填写。

  • 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業務報告書 受注者は、野田市公の施設の指定管理者の指定手続等に関する条例(平成2 1年野田市条例第7号)第10条に基づき、本業務に関し、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業務報告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業務実施体制 運営権者は、本事業期間を通じて、要求水準書に定めるところに従い本事業の実施体制を確保する。 (市職員の派遣)

  •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