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發公告. (a) 受託人 - 經理及本公司應以公告形式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知會股份合訂單位登記持有人:
(i)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有關信託及/或本公司的任何內幕消息(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
(ii) 根據上市規則或其他相關法例及規例須予披露的有關信託及/或本公司的任何資料;及
(iii) 須經股份合訂單位登記持有人決議案批准的有關信託及/或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資料。
(b) 在不損害第 20.2(a)條一般性的情況下,受託人 - 經理及本公司應以公告方式知會股份合訂單位登記持有人:
(i) 受託人 - 經理根據第 23.2 條發出的任何辭任通知,此類公告應緊隨辭任通知發出後立即刊發;
(ii) 根據第 23.1(c)條召開單位登記持有人會議以罷免受託人 - 經理的任何 要求,此類公告應緊隨受託人 - 經理收到要求通知後立即刊發;及
(iii) 在受託人 - 經理或本公司獲悉上市規則第 13.25 條所述影響受託人 - 經理、本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 13.25(2)條要求的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的任何情況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