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利益衝突 Clause in Contracts

利益衝突. 本公司、管理公司、存管處、過戶處🖃轉讓代理人及任何投資經理、投資顧問、付款及資訊代理人或香港分銷商各方可不時為其他投資目標與附屬基金相若的基金擔任與該等基金有關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基金的職位。因此,彼等任何一方在業務過程中可能與一項或多項附屬基金構成潛在利益衝突。 在該情況下,各方將時刻顧及其與本公司訂立的相關服務協議下的責任,並將盡力確保該等利益衝突獲公平解決。管理公司已採用的政策乃旨在確保已就所有交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避免利益衝突,及若無法避免則會管理該等衝突,令各附屬基金及其股東獲得公平對待。 此外,任何上述一方均可以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與任何附屬基金進行交易,惟該等交易須按公平磋商的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並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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