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 样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在承保风险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可与投保人进行协商,修改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责任限额、调整保险费率、约定新的承保条件等。上述修改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保险合同的变更. 9.1 住所或通讯 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 8 住所或通讯地址
保险合同的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的变更. 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本公司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出具批单或批注后方为有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 

Related to 保险合同的变更

  • 合同的订立 1.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合同的签订 (一)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合同的履行 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