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人责任. 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技术咨询单位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 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 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 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造成第三方损失的, 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设计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及技术规范要求, 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意见,须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完成第一次勘察任务后, 因地质或设计等原因, 发包人要求进行再一次或多次勘察的,勘察单位须按要求完成且不增加费用。
2.5 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线等的保护工作,勘察施工前应做好探管工作。由于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对管线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坏, 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2.6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所有勘察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7 勘察过程中,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保护措施, 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2.8 勘察单位需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设计、图纸、技术等问题,发包人提出要现场沟通解决的, 承包人应按时到场, 并及时配合发出设计变更等服务。
2.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不得任意扩大勘察范围和规模,否则多余的工作量发包人不支付费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人有责任派员参加各阶段验收和收方工作,需要勘察人参与的工作量确认应在发包人或监理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配合确认。
5.2.2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施工组织设计。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 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其总额不超过勘察费合同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