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金 样本条款

医疗保险金. 非因恶性肿 瘤医疗保险 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 7.11)确诊因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原因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见 7.12)的且医学必需(见 7.13)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 “非因恶性肿瘤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 2.4.3 条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2.4.4 条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非因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 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三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罹患“承保甲流”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按其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 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保险金.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 月 1 日-12 月 31 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部分报销 50%,个人自付 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 2 万元。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医疗机构(见 8.6)进行治疗的,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见 8.7)(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按医疗费用的 95%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按扣除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详见本合同附件 2)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单个保单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高于本合同约定的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 1)时,对于其所有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审核后认为确实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以给付限额为限),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 1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 1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件 1 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限;我们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 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件 1 中所列的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 1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件 1 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件 1 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附件 1 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承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治疗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医疗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必选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计划对应的医院范围内进行住院4治疗、住院前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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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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