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医疗机构(见 7.7)进行治疗的,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见 7.8)(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按医疗费用的 95%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按扣除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详见本合同附件 2)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单个保单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高于本合同约定的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 1)时,对于其所有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审核后认为确实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以给付限额为限),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 1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 1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件 1 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限;我们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 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件 1 中所列的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件 1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件 1 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件 1 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附件 1 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 (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 未成年的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住院治疗,授权医生建议其家长陪同该未成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给付一位家长陪同住院的陪护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承担该家长为就近陪护而入住医院附近经济型酒店而发生的费用,但该费用不包含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后,该项责任即终止。 如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境内,但仍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所导致的、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30日为限。
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住院中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款第 4 项“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医疗保险金. (1) 门诊医疗保险金
(2) 住院医疗保险金
(3) 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及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或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国境内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和陪护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承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治疗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医疗保险金. 1) 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 月 1 日-12 月 31 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部分报销 50%,个人自付 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 2 万元。
2)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70%,个人支付 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 10 万元。
医疗保险金. (一) 一般医疗保险金(必选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计划对应的医院范围内进行住院4治疗、住院前后门
1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即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
一、 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高干病房,干部病房;
医疗保险金. 非因恶性肿 瘤医疗保险 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 7.11)确诊因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原因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见 7.12)的且医学必需(见 7.13)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 “非因恶性肿瘤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 2.4.3 条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2.4.4 条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非因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