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天线 样本条款

华信天线. 根据本公司与王春华、王海波、贾延波和华信智汇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承诺期届满,华信天线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时,王春华、王海波、贾延波和华信智汇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对累计净利润差额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额=(截至承诺期末累计扣非净利润承诺数-截至承诺期末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的扣非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若在承诺期限内本公司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票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在承诺期限内本公司实施现金分配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相应返还给本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交易对方补偿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对其发行股票的总量。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华信天线扣非净利润的累计实现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在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通知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票数,按照 1 元总价回购应补偿的股票,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宜,并授权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大会通过三十日内予以注销。 若王春华、王海波、贾延波和华信智汇持有北斗星通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王春华、王海波、贾延波和华信智汇按照在华信天线持股比例承担各自补偿义务,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华信天线. 承诺期内,当华信天线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于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且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小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110%时,本公司无需对本次交易对方实施奖励。承诺期内,当华信天线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扣非 后净利润的 110%时,则本公司同意对华信天线核心团队进行现金奖励,奖励金额=承诺期内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110%)×30% 。 华信天线董事会提出核心团队具体名单及奖金分配办法,报本公司确认后实施。
华信天线.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华信天线100%股权之相关股票锁定期如下: 王春华、华信智汇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王春华、华信智汇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50%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执行完毕之前不得对外转让和质押。 王海波、贾延波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王海波、贾延波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50%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执行完毕之前不得对外转让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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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完整協議 23.1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的完整諒解。除本協議所載者外,再無任何其他口頭、書面、明示或隱含的承諾、條款或條件。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譲渡の制限 振替債( 我が国の振替制度に基づいて管理されるペーパーレス化された債券をいいます。)のうち、国債を除く円貨建て債券は、その償還日又は利子支払日の前営業日を受渡日とするお取引はできません。なお、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についても、現地の振替制度等により譲渡の制限が課され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当社が行う金融商品取引業は、主に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 8条第1 項の規定に基づく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であり、当社において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や保護預けを行われる場合は、以下によります。 ・ 国内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保護預り口座又は振替決済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外国証券取引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 お取引のご注文をいただいたときは、原則として、あらかじめ当該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の全部又は一部(前受金等)をお預けいただいた上で、ご注文をお受けいたします。 ・ 前受金等を全額お預けいただいていない場合、当社との間で合意した日までに、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をお預けいただきます。 ・ ご注文にあたっては、銘柄、売り買いの別、数量、価格等お取引に必要な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きます。これらの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けなかったときは、お取引できない場合があります。また、注文書等をご提出いただく場合があります。 ・ ご注文いただいたお取引が成立した場合には、取引報告書をお客様にお渡しいたします (郵送又は電磁的方法による場合を含みます。)。 商 号 等 東海東京証券株式会社 金融商品取引業者東海財務局長(金商)第140号 本 店 所 在 地 〒450-6212 名古屋市中村区名駅四丁目7番1号 加 入 協 会 日本証券業協会、一般社団法人金融先物取引業協会、 一般社団法人第二種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 指定紛争解決機関 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証券・金融商品あっせん相談センター 資 本 金 60億円(平成21年4月1日現在) 主 な 事 業 金融商品取引業 設 立 年 月 平成20年10月8日 連 絡 先 お取引のある本支店等又はカスタマーサポートセンター (0120-746-104)にご連絡ください。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 七 この項(この号を除く の規定により一般競争に参加できないこととされている者を契約の締結又は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り、代理人、支配人その他の使用人として使用したとき。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