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协议主要内容 Clause in Contracts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何思模(系丙方实际控制人)鉴于: (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在 A 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票代码“300376”。目标公司于 2001 年成立,主营业务为: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从事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含光伏发电、储能、微电网、充电桩、云计算)及轨道交通(含监控、通信、供电)等战略新兴产业。 (2) 乙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4%。 (3) 丙方是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丁方是丙方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丁方通过丙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739,499,82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8%; (4)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通过股份收购方式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交易并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 股份收购的合作 1.1 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4%,丙方及丁方承诺并确认如下: 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标的公司 的 739,499,82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1.78%(源自目标公司 2022 年三季报最新 披露数据)的表决权,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 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 披露。丙方支持甲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丙方支持甲方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合法方式增加持股比例。 在股份收购及增发过程中,各方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 80%。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将以各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具体定价标准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3 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与丙方、丁方共同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层的稳定,强化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目标公司持续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深耕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的研发与制造,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时,甲方将利用自身优势,帮助目标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目标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发展其现有以产业数字化+智慧能源的双轮驱动模式,带动电光储充换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发展路径,打造以“绿色供能+绿色用能”为引擎驱动绿色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绿色交通产业、绿色工业、绿色建筑等)发展的集成创新体系,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1.4 本次交易所涉及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为先决条件: (1) 甲方对目标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2) 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明确、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包括法定或自愿的股份锁定承诺)、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 (3) 丙方及丁方承诺,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丁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不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甲、丙方就丙方放弃表决权等相关事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且丙方已依法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 (4) 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 (5) 在甲方受让乙方股份完成后,甲方可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 (6) 甲方与丙方、丁方就股份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及提名安排达成一致,丙方、丁方承诺丙方及其关联方支持甲方提名董事会成员中非独立董事的多数人选和全部独立董事人选,并投票支持甲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董事,确保甲方提名的董事占全部董事的过半数; (7) 甲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 后续交易安排 2.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及相关单位,向甲方提供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以便于甲方开展对目标公司的各项尽职调查。 2.2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各方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沟通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在上述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按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事宜。 3、 过渡期间安排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各方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期间(“过渡 期间”)内,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3.2 过渡期间内,乙方、丙方应合理、谨慎地继续支持目标公司的经营,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与业务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保证目标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目标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目标公司资产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除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外)。同时,乙方保证不存在且乙方亦不会签订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资产转让遭受禁止或限制的协议、安排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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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何思模(系丙方实际控制人)鉴于甲方: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海南红舵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丁方:田高翔 戊方:王正强鉴于(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在 A 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票代码“300376”。目标公司于 2001 年成立,主营业务为: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从事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含光伏发电、储能、微电网、充电桩、云计算)及轨道交通(含监控、通信、供电)等战略新兴产业。 (2) 乙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4、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38,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海南椰岛”)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448,200,000 股,其中甲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93,410,473 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20.84%;乙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12,584,335 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2.81%;丙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19,616,055 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4.38%;其中丁方 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3,441,351 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0.77%;其中戊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4,331,600 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0.97%。 (3) 丙方是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丁方是丙方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丁方通过丙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739,499,82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8%; (4)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通过股份收购方式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交易并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甲、乙、丙、丁、戊五方拟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上市公司。 为此,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友好协商,就结为 “海南椰岛一致行动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股份收购的合作 1.1 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4%,丙方及丁方承诺并确认如下: 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标的公司 的 739,499,82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1.78%(源自目标公司 2022 年三季报最新 披露数据)的表决权,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 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 披露。丙方支持甲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丙方支持甲方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合法方式增加持股比例。 在股份收购及增发过程中,各方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 80%。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将以各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具体定价标准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3 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与丙方、丁方共同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层的稳定,强化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目标公司持续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深耕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的研发与制造,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时,甲方将利用自身优势,帮助目标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目标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发展其现有以产业数字化+智慧能源的双轮驱动模式,带动电光储充换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发展路径,打造以“绿色供能+绿色用能”为引擎驱动绿色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绿色交通产业、绿色工业、绿色建筑等)发展的集成创新体系,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1.4 本次交易所涉及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为先决条件: (1) 甲方对目标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2) 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明确、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包括法定或自愿的股份锁定承诺)、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 (3) 丙方及丁方承诺,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丁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不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甲、丙方就丙方放弃表决权等相关事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且丙方已依法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 (4) 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 (5) 在甲方受让乙方股份完成后,甲方可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 (6) 甲方与丙方、丁方就股份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及提名安排达成一致,丙方、丁方承诺丙方及其关联方支持甲方提名董事会成员中非独立董事的多数人选和全部独立董事人选,并投票支持甲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董事,确保甲方提名的董事占全部董事的过半数; (7) 甲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甲、乙、丙、丁、戊五方保证:甲、乙、丙、丁、戊五方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未来各方增持的股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甲方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 后续交易安排甲、乙、丙、丁、戊五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中保持 “一致行动”指:各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内容如下: 2.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及相关单位,向甲方提供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以便于甲方开展对目标公司的各项尽职调查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需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2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各方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沟通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在上述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按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事宜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甲、乙、丙、丁、戊五方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2.3 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全体五方提出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以自身的名义或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 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另一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3、 过渡期间安排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各方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期间(“过渡 期间”)内,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各方承诺,如某一方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为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3.2 过渡期间内,乙方、丙方应合理、谨慎地继续支持目标公司的经营,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与业务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保证目标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目标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目标公司资产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除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外)。同时,乙方保证不存在且乙方亦不会签订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资产转让遭受禁止或限制的协议、安排或承诺4、 “一致行动人”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 5、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变更外,本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6、 因履行本协议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7、 本协议一式伍份,每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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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一致行动人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何思模(系丙方实际控制人)鉴于甲方与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已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甲乙丙三方对《产权交易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约定(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在 A 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票代码“300376”。目标公司于 2001 年成立,主营业务为: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从事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含光伏发电、储能、微电网、充电桩、云计算)及轨道交通(含监控、通信、供电)等战略新兴产业。. 甲丙方对标的公司债权之债权转让对价款支付 (2) 乙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4%。 (3) 丙方是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丁方是丙方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丁方通过丙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739,499,82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8%; (4)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通过股份收购方式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交易并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 股份收购的合作 1.1 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4%,丙方及丁方承诺并确认如下: 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标的公司 的 739,499,82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1.78%(源自目标公司 2022 年三季报最新 披露数据)的表决权,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 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 披露。丙方支持甲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丙方支持甲方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合法方式增加持股比例。 在股份收购及增发过程中,各方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 80%。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将以各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具体定价标准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3 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与丙方、丁方共同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层的稳定,强化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目标公司持续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深耕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的研发与制造,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时,甲方将利用自身优势,帮助目标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目标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发展其现有以产业数字化+智慧能源的双轮驱动模式,带动电光储充换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发展路径,打造以“绿色供能+绿色用能”为引擎驱动绿色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绿色交通产业、绿色工业、绿色建筑等)发展的集成创新体系,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1.4 本次交易所涉及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为先决条件) 截至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标的公司对甲方及丙方的负债包括以下三部分: (1) 甲方对目标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截至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对甲方及丙方共存在负债本息共计【443,003,918.34】元; (2) 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明确、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包括法定或自愿的股份锁定承诺)、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甲方及丙方在工商变更登记日前为标的公司偿还天津银行担保贷款【1,400】万元,共形成对标的公司【1,400】万元新增借款; (3) 丙方及丁方承诺,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丁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不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甲、丙方就丙方放弃表决权等相关事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且丙方已依法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因标的企业资金需求而对甲方及丙方新增的借款。 乙方将受让上述甲方及丙方对标的公司的债权,受让对价款项金额即为上述债权金额,各方确认债权受让对价款由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 (2) 在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45,749.74】万元用于受让甲方及丙方对标的公司的部分债权。 (3) 支付完成后尚未履行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在工商变更登记当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甲方进行支付,开具三张无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半年期面值 【1,400】万元,一张半年期面值【4,000】万元,一张半年期面值【剩余金额】万元。乙方申请并购贷获批且资金到位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承兑票 面金额为【1,4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若并购贷款未能获批到位,则到期兑付;剩余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按本条第 4 项及第 5 项约定向甲方进行承兑。 (4) 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如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内,甲丙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 2 项约 定的义务,在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承兑 4,000 万元。同时,若存在以下差额事项的,双方在汇票承兑时进行相应金额调整。 如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甲丙方尚未完成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事项,则甲方将到期汇票返还至乙方,并重新开具对应金额的汇票,直至甲丙方完成协议相关约定事项后进行汇票承兑。 截至评估基准日, 依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公司未结算的建设期工程款为 【37,355,188.82】元,如该部分未结算工程款与实际结算金额存在差额,则应在汇票承兑时就差额部分进行调整。 (5) 在甲方受让乙方股份完成后,甲方可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 (6) 甲方与丙方、丁方就股份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及提名安排达成一致,丙方、丁方承诺丙方及其关联方支持甲方提名董事会成员中非独立董事的多数人选和全部独立董事人选,并投票支持甲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董事,确保甲方提名的董事占全部董事的过半数; (7) 甲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内,甲丙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义务,标的公司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且已获得补贴资金后,乙方在 3 个工作日内,按照该事项对应的金额向甲方进行汇票承兑。 如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甲丙方尚未完成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事项,则甲方将到期汇票返还至乙方,并重新开具对应金额的汇票,直至甲丙方完成协议相关约定事项后进行汇票承兑。 2、 后续交易安排 2.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及相关单位,向甲方提供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以便于甲方开展对目标公司的各项尽职调查. 甲丙方应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配合乙方在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2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各方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沟通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在上述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按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事宜。 3、 过渡期间安排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各方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期间(“过渡 期间”)内,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3.2 过渡期间内,乙方、丙方应合理、谨慎地继续支持目标公司的经营,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与业务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保证目标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目标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目标公司资产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除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外)。同时,乙方保证不存在且乙方亦不会签订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资产转让遭受禁止或限制的协议、安排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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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何思模(系丙方实际控制人)鉴于: (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在 A 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票代码“300376”。目标公司于 2001 年成立,主营业务为: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从事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含光伏发电、储能、微电网、充电桩、云计算)及轨道交通(含监控、通信、供电)等战略新兴产业。 (2) 乙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4%。 (3) 丙方是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丁方是丙方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丁方通过丙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丙方是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丁方是丙方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丁方通过丙方 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739,499,82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8%; (4)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通过股份收购方式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交易并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 股份收购的合作 1.1 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4%,丙方及丁方承诺并确认如下: 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标的公司 的 739,499,82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1.78%(源自目标公司 2022 年三季报最新 披露数据)的表决权,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 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 披露。丙方支持甲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丙方支持甲方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合法方式增加持股比例。 在股份收购及增发过程中,各方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 80%。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将以各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具体定价标准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3 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与丙方、丁方共同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层的稳定,强化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目标公司持续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深耕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的研发与制造,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时,甲方将利用自身优势,帮助目标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目标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发展其现有以产业数字化+智慧能源的双轮驱动模式,带动电光储充换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发展路径,打造以“绿色供能+绿色用能”为引擎驱动绿色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绿色交通产业、绿色工业、绿色建筑等)发展的集成创新体系,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1.4 本次交易所涉及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为先决条件: (1) 甲方对目标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2) 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明确、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包括法定或自愿的股份锁定承诺)、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 (3) 丙方及丁方承诺,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丁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不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甲、丙方就丙方放弃表决权等相关事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且丙方已依法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 (4) 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 (5) 在甲方受让乙方股份完成后,甲方可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 (6) 甲方与丙方、丁方就股份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及提名安排达成一致,丙方、丁方承诺丙方及其关联方支持甲方提名董事会成员中非独立董事的多数人选和全部独立董事人选,并投票支持甲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董事,确保甲方提名的董事占全部董事的过半数; (7) 甲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 后续交易安排 2.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及相关单位,向甲方提供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以便于甲方开展对目标公司的各项尽职调查。 2.2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各方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沟通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在上述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按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事宜。 3、 过渡期间安排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各方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期间(“过渡 期间”)内,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3.2 过渡期间内,乙方、丙方应合理、谨慎地继续支持目标公司的经营,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与业务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保证目标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目标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目标公司资产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除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外)。同时,乙方保证不存在且乙方亦不会签订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资产转让遭受禁止或限制的协议、安排或承诺。本次交易所涉及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为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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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何思模(系丙方实际控制人)鉴于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开户银行 丙方: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在 A 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票代码“300376”。目标公司于 2001 年成立,主营业务为: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从事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含光伏发电、储能、微电网、充电桩、云计算)及轨道交通(含监控、通信、供电)等战略新兴产业一、 甲方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840000010120100627095,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专户 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 应的 MEMS 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79300078801300002146,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丙方负责对甲方资金用途进行监督 (2) 乙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4%。 (3) 丙方是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丁方是丙方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丁方通过丙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739,499,82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8%; (4)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通过股份收购方式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交易并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 股份收购的合作 1.1 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下同)拟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417,568,600 股股份(下称“股份收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94%,丙方及丁方承诺并确认如下: 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标的公司 的 739,499,82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1.78%(源自目标公司 2022 年三季报最新 披露数据)的表决权,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 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 披露。丙方支持甲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丙方支持甲方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合法方式增加持股比例。 在股份收购及增发过程中,各方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 80%。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将以各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具体定价标准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3 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与丙方、丁方共同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层的稳定,强化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目标公司持续以高端电源核心设备为基础,深耕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智慧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的研发与制造,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时,甲方将利用自身优势,帮助目标公司引进更多政府、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目标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发展其现有以产业数字化+智慧能源的双轮驱动模式,带动电光储充换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发展路径,打造以“绿色供能+绿色用能”为引擎驱动绿色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绿色交通产业、绿色工业、绿色建筑等)发展的集成创新体系,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1.4 本次交易所涉及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以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为先决条件: (1) 甲方对目标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2) 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明确、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包括法定或自愿的股份锁定承诺)、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 (3) 丙方及丁方承诺,自甲方受让乙方股份过户完成后,丙方、丁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不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甲、丙方就丙方放弃表决权等相关事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且丙方已依法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 (4) 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 (5) 在甲方受让乙方股份完成后,甲方可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目标公司纳入甲方合并报表; (6) 甲方与丙方、丁方就股份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及提名安排达成一致,丙方、丁方承诺丙方及其关联方支持甲方提名董事会成员中非独立董事的多数人选和全部独立董事人选,并投票支持甲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董事,确保甲方提名的董事占全部董事的过半数; (7) 甲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 后续交易安排 2.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及相关单位,向甲方提供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文件,并保证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以便于甲方开展对目标公司的各项尽职调查。 2.2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各方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沟通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在上述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按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股份转让的交割事宜。 3、 过渡期间安排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各方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期间(“过渡 期间”)内,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3.2 过渡期间内,乙方、丙方应合理、谨慎地继续支持目标公司的经营,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与业务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保证目标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目标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目标公司资产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除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外)。同时,乙方保证不存在且乙方亦不会签订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资产转让遭受禁止或限制的协议、安排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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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