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1103046429100084871,截至 2024 年 8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回转减速器及液压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骏、李声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2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光伏及电池智慧管理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家居多模通信网关及智能设备 PLC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跃明、花少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实施项目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所在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一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学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招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 本 行 已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下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15601123012011189500013,截至202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4,635,116,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3040160000377222,截止2022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金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通知中信证券,同时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本协议自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中信证券及专户银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以下或简称为“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花都支行”或“乙方”)、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花都支行” 或“乙方”)、东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南平元力已在海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72696950010002,截至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5,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南平元力、海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海峡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方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章魁可以随时到海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海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海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海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海峡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海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海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海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海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海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公司、南平元力、海峡银行、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1111000071429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