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双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样本条款

协议双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1. 洛浦县人民政府主要责任和义务 (1) 洛浦县人民政府协助新疆粤水电将该项目列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关于新能源产业有关扶持政策及自治区、和田地区和洛浦县有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 洛浦县人民政府配合新疆粤水电根据取得的指标比例提供项目用地,并协调新疆粤水电开展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自主经营等。 (3) 本协议签订后,洛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协助新疆粤水电完成项目核准中有关立项、环评、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协调项目前期必要事项。
协议双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1. 十二师 221 团主要责任和义务 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及组织协调优势,为新疆粤水电投资建设项目落实建设用地、提供政策支持、做好公共服务、协调外部关系。 (1) 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师市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2) 协调水、电、气、路以及通讯等市政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并与新疆粤水电建设用地区域内的相关设施相衔接。 (3) 协助新疆粤水电办理在项目建设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的项目核准(备案)、征地(租赁)、建设用地、环评、能评、安评、消防和开工建设所需的各项手续,以及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事项。 (4) 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协调。
协议双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1. 鸭河工区管委会主要权利和义务 (1) 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的各项最优惠政策给予东南粤水电享受。 (2) 应为东南粤水电提供积极充分的支持与帮助,为东南粤水电项目的选址、核准/备案、电力接入审批等工作顺利开展进行协调,为东南粤水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创造必要的支持条件。 (3) 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如果因为东南粤水电原因,两年内未能实现开工建设,鸭河工区管委会有权取消东南粤水电开发资格,但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 东南粤水电主要权利和义务 (1) 在鸭河工区管委会指定的区域开发,按照鸭河工区管委会引导进行,不得与鸭河工区管委会现有的招商引资项目相冲突;需符合鸭河工区管委会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要求,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 准、规程的规定,东南粤水电开工建设的日常生产应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2) 负责对拟开发区域内的光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光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按照国家政策及光伏发电开发流程,积极推动项目按计划开发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东南粤水电负责。 (3) 承诺对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合理开发利用,遵循集约、集中使用土地原则,未经鸭河工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国家法律禁止或者与本合同约定相违背的工程。
协议双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1. 额敏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责任和义务 (1) 额敏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为新疆粤水电提供招商引资的各类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2) 额敏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为新疆粤水电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对接新疆粤水电项目。 (3) 为推进新疆粤水电项目进度,主动在指标争取、资料报送、文件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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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双方 甲方:楚雄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 基金發行機構就上述費用保有調整之權利,未來若有調整,應以基金發行機構公佈之資料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基本資料,未來可能有所變動,若欲查詢即時之相關資訊,請進入各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總代理機構網站查詢,或至保誠人壽網站查詢。

  •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实行 T+2 日清算(申购、赎回清算时间不同的,可具体列明)。

  •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一般資料 本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從事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

  • 納入場所 東京都文京区本駒込 2-28-8 文京グリーンコートセンターオフィス独立行政法人情報処理推進機構 事務所内の甲が指定する場所

  • 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磋商; (3)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