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成立及生效 样本条款

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协议成立及生效.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国有资产有权监管单位的批准;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国防科工局涉军事项审查批复; (5) 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各自加盖公章之日起成 立。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生效: (1) 乙方通过协议受让甲方股份、获得表决权委托,已实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对甲方的实际控制; (2) 本协议经乙方内部决策机构审批同意; (3) 本协议经乙方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本协议及项下交易的审批与 同意;
协议成立及生效. 4.1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4.2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协议获得如意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 股份认购合同》项下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生效; (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协议成立及生效.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自然人则由本人签字)后成立,并于协议内容通过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各方做出书面同意方能生效。
协议成立及生效. 终止协议在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成立,并于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议成立及生效. 8.1 本协议经甲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第7条、第8条、第9条至第18条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8.2 除本协议第7条、第8条、第9条至第18条之外,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取得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的批准; 4)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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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 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设备主机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应有的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的最终优惠价格。

  • 协议解除 1.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 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 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 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 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 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 代理服务费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以中标金额作为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计算基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货物类”计费标准计算并缴纳。

  • 入 札 書 様 式 電子入札案件の紙入札参加様式委 任 状 様 式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 抜粋) 仕 様 書 入 札 適 合 条 件

  • 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韩国消防器具制作所、厦门信英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基于各方共同建立的友好合作基础,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本协议仅为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 件。 4.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 入札執行(入札会 の日時 電子入札システム 2024/08/27(火) 14:00 - 入札結果については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より通知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