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廠商之更換 乙方更換協力廠商,應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 样本条款

協力廠商之更換 乙方更換協力廠商,應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提出協力廠商名單後○○日內表示同意與否,逾期未表示意見,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視為甲方已經同意。 說明 民間機構協力廠商名單為審標時評估其技術能力之因素之一,民間機構得標後欲變更協力廠商,原則應經主辦機關同意。主辦機關同意與否,應依廠商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等標準判斷。雙方並應約定主辦機關行使同意權期限;如主辦機關逾期未表示意見,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視為主辦機關已經同意。招標文件如未規定民間機構應提出其協力廠商資格供主辦機關審核,民間機構更 換協力廠商應無須得主辦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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