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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使用優惠 样本条款

設施使用優惠.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11.3.1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 11.3.2 其他乙方於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並經甲方同意之優惠措施。
設施使用優惠. 7.2.1 乙方應提供低收入民眾優惠,並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設施使用優惠. 乙方依投資執行計畫書、營運執行計畫,提供相關設施使用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1. 乙方應配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各體育或公益團體等,舉辦公益體育、藝文、民政等活動之需要,提供免費使用 場館及其設施設備,其場地使用需求全年度主場地不超過 60 場次,其他各空間全年度不超過 30 場次為原則。如有 疑義由甲方認定之。
設施使用優惠. 8.2.1 乙方應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創意加值服務與睦鄰計畫,提供相關在地民眾優惠措施。 8.2.2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規定提供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7.2.1 甲方員工因公務使用設施或場地,乙方應比照對其他公、私立機關團體、社區提供服務之定價給予優惠。 7.2.2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並應給予身心障礙者免費進入的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並配合教育推廣學校機關學習或回饋鄉里擬定相關門票優惠措施。
設施使用優惠.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鼓勵走入大自然,優待免費進場規定如下:
設施使用優惠. 10.3.1 乙方應配合甲方政策,於大安運動中心提供 3 歲以下兒童全時段免費使用游泳池;並於國民體育日、兒童節、原住民日及重陽敬老節等特定節日,分別提供國民、12 歲以下兒童、原住民族及高齡市民免費使用游泳池及健身房 (兒童免費使用不含健身房)。 10.3.2 乙方應於大安運動中心至少提供年滿 65 歲以上高齡市民、低收入市民、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市民上午時段 8 時至 10 時,下午時段 2 時至 4 時(下午時段逢國定假日及寒暑假暫停實施)及身心障礙市民(含陪伴者)全時段免費使用游泳池及健身房。若乙方於和平籃球館營運空間調整增設健身房時,則依本條規定辦理。其優惠措施及公益時段仍應依本契約附件五辦理。 10.3.3 乙方營運管理本案,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 「國民體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志願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提供法定優惠。 10.3.4 甲方如因政策需要,需乙方提供其他優惠方案者,乙方應予配合,惟方案內容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