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程序為:○○. 8.5 個別入圍申請人每次參與協商人數上限為 ○○人,並由入圍申請人出具授權書證明其參與權限。
協商程序為:○○. 8.5 協商項目為:○○。 8.6 個別入圍申請人每次參與協商人 數上限為○○人,並由入圍申請人出具授權書證明其參與權限。 8.7 協商場所為:○○。 8.8 融資機構得否參與協商: □是。 □否。 8.9 入圍申請人應於協商程序結束後 ○○日內,依協商結果重新提送修訂後之投資計畫書。 8.10 如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同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甄審。 必要時得進行協商。 2.綜合評審依前項進行協商者,由甄審會先進行初步評審工作,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第三條所定之甄審標準,擇優選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由甄審會與入圍申請人進行協商,並依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3.前項協商,甄審會得授權工作小組為之,工作小組並應將協商結果併同入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提報甄審會進行甄審。 4.依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1 條之規定,綜合評審 需進行協商者,甄審會應依下列原則進行協商: (1)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 (2)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 (3)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 (4)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 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 (5)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3.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同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甄審。 4.依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2 條之規定,甄審會採行協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1)列出入圍申請人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 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2)擬具協商程序。 (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