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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約原則 样本条款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所定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之內容。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應本於合作精神依下列原則進行議約: 1. 依據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與本案最優申請人應本於合作精神依下列原則進行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及招商文件: (1) 文字誤寫之更正或條文明確化。 (2) 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所定情形。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主辦機關應與最優申請人本於合作之精神及不違反本計畫各項公告內容之精神進行議約。 2. 議約過程中,主辦機關得依甄審委員會於甄審時就最優申請人投資計畫書所提之意見,與最優申請人商訂投資契約內容。 3. 雙方議約時,除有下列情事外,原公告之內容、公告之投資契約及其他相關附件等,原則上不予修正: (1) 原公告內容已載明得經協商後變更。 (2) 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3) 原公告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4) 若最優申請人能夠提出比原計畫更具公共利益之計畫。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 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款或第3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相關規定 一、 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及招商文件。 3. 因原公告之投資契約文字不明確而進行之修正。 4. 因原公告之投資契約條款間有衝突而進行之修正。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3. 議約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增修已公告之投資契約及其附件: (1) 為求文字及用語之明確化。 (2) 為解決契約條款間之衝突。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議約原則. (1) 所修改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內容。 (2) 除下列情形外,公告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草案及其相關附件不予修改: a. 文字明確化。 b. 契約條款間衝突。 c. 在不損及本局權益下,有益契約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