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約原則 样本条款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應本於合作精神依下列原則進行議約: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 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款或第3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相關規定 一、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二、細則第29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第11 條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載明得經協 商後變更。 (二)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 變更。 (三)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公共利 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三、細則第57條規定,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一)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 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 (二)議約內容除符合第29條第2款或第3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 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與本案最優申請人應本於合作精神依下列原則進行議約:
議約原則. 議約原則說明如下:
議約原則. 執行機關與最優申請人本於合作精神,及不違反本申請須知及本案其他相關公告內容進行議約。除發生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情事或下列情形者外,本案已公告之委託營運契約(草案)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修改: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一、
議約原則. (1) 所修改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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