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催繳股款 在本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其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且各股東應(獲發不少於十四 (14)個整日的通知,其中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知所要求繳交的催繳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份延後、延遲或撤回催繳,而股東概無權作出任何的延後、延遲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則另當別論。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招商轮船 A 股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由双方协议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83 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2,938,201,907.35 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521,822.56 2,586,309.90 2,208,271.65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793,559.28 2,154,116.40 1,748,001.51 应收票据 340,453.06 548,891.23 266,818.74 应收账款 1,453,106.22 1,605,225.17 1,481,182.76 应收款项融资 66,418.37 203,406.93 预付款项 748,743.58 671,396.22 847,387.49 其他应收款(合计) 1,116,830.19 1,042,299.09 959,604.67 应收股利 1,616.54 1,430.71 1,186.39 其他应收款 1,115,213.65 1,040,868.37 958,418.28 存货 5,036,116.62 5,331,451.84 5,345,892.10 合同资产 2,956,839.55 1,960,809.90 1,823,545.9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98,968.69 86,276.76 95,680.21 其他流动资产 521,387.10 413,961.47 375,537.09
資料來源 該公司各期間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三 、认购”和“
安全対策 受注者は、業務従事者等の生命・身体等の安全優先を旨として、自らの責任と負担において、必要な安全対策を講じて、業務従事者等の安全確保に努めるものとする。 (業務災害補償等)
合作机制 1、 建立联系人制度,双方确定工作联络负责人,研究协调合作重要事项,定期进行联系人会议确保项目进度; 2、 联系人负责协调整合各自公司内部资源共同推进合作项目,联系人同时负责推进议定的其他合作事项; 3、 对于共同开发项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合作模式。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