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类型 样本条款

发行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18 日,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矿冶集团认购金额的上限进行了明确。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437 号)同意当升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向深交所报送《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78 名投资者。 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 收盘之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178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上述 178 名投资者中包括: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市后当升科技前 20 名股东(不含关联方);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 资者 113 名;基金公司 21 名;证券公司 14 名;保险公司 10 名。 上述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发行类型. ‌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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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授予合同 30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质疑与投诉 8.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