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声明 样本条款

受托人声明. 3.1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3.2 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权履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项下权利和义务。 3.3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基于 3.4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受托人发行的任何信托计划的过往表现均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表现,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以实际所获分配为准,可能收益为零甚至亏损本金。 3.5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等)应以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如有),委托人暨受益人应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受托人声明. 1、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申明书》,有权履行本《风险申明书》项下权利和义务。 3、 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1)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银行存款、国债、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 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2)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投资方式及限制进行决策、投资。 4、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 保管人的保管费; (2) 受托人报酬;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 审计费(如有); (5) 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5、 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6、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声明. (一)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受托人声明. 1.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 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3. 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是: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 投资于我国 A 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000000.XX】)、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和央行票据、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 4.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受托人声明. 3.1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职责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继)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3.2 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权履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项下权利和义务。 3.3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基于 3.4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为(R3)风险等级的产品,适合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经受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对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及以上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任何信托计划的过往表现均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表现,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以实际所获分配为准,可能收益为零甚至亏损本金。 3.5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等)应以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如有),委托人暨受益人应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受托人声明. 受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授权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人声明. 授权委托书确系申请人签署。如有不实,受托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太平洋健康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申请人(投保人签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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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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