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变更 样本条款

受益人变更. 投保人基本信息变更 2.6*.11*
受益人变更. 申请人可在到期日之前随时通知基金会,指定另一名儿童替代受益人,但该替代儿童年龄不得超过17岁。如果替代儿童的年龄与受益人年龄不同,申请人同意遵守基金会决定的、由于上述年龄差异而对存款计划及其收益所作的调整。存款计划的调整均须遵守第2.7条规定的存款限额,并且如果新受益人不接收教育付款,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某些不利的财务后果。
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颜某于2002年5月投保了终身保险,指定其妻子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8月5日,颜某的弟弟持颜某的委托书和相关变更受益人的材料到保险公司,将颜某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自已。同年8月7日,颜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颜某因病于8月2日病故,随即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索赔。 调查发现颜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魏某,同时保险合同变更书、委托书上的日期均为2005年8月1日,即颜某去世的前一天,当天的病历护理记录显示颜某处于高度昏迷状态。因此理赔人员认定颜某当天根本没有能力变更受益人,颜某的弟弟提交材料骗取公司信任进行受益人变更,授权书上以颜某名义签署的名字也不是颜某的笔迹, 属于无效的变更。最终不同意向颜某弟弟支付保险金。 颜某的弟弟则认为,保险公司已经作出批改,自己已成为合同中载明的受益人,理应获得保险金。 1、 本案中,颜某的弟弟办理的受益人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 2、保险公司应当从本案中吸取什么教训? • 法理分析: •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结论: 1、 颜某的弟弟在事实面前承认为取得保险金而作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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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26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32,1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58,490.64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2,841,509.3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8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427,841,509.36 元。上述募资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 0032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 自筹资金支付 元) 0.00 注: 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