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信託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符合投資標的相關法令之規定及國際金融慣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本信託事務。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之方式,並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管理運用本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之基金經理公司、發行公司保管機構、代理或推薦之投資顧問公司、證券商、簽證機構及會計、法律事務所等有關機構故意或過失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之方式,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管理運用本信託事務,避免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並負忠實義務。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之管理機構如基金經理公司、發行公司等,或其他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或投資顧問公司、證券商、簽證機構及會計、法律事務所等有關機構故意或過失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委託人應自行承擔。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應依開戶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委託人負擔受託人責任。
受託人之責任. 一、 受託人聲明並擔保如下:
1. 受託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2. 受託人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受託人及代表或代理受託人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准。
3. 受託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受託人之公司章程或受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受託人之責任. 負信託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負忠實義務及其他義務。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應依開戶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委託人負擔受託人責任。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投資標的的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且受託人不就上述遲延因素負任何責任。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政府行為、法令變更或因市場發生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或因任何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損失或損害時,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除按各該投資標的之規定或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 定條款辦理外,應就信託資金之運用,另行支付申購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轉換手續費予受託人。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辦理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 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委託人同意支付受託人之費用說明如后: 信託管理費: 計算方式:(以信託財產*年費率*信託持有期間)/365 天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自信託財產中扣收。
受託人之責任. 丙、丁方處理信託事務,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對甲、乙方提供應保密之資料,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