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1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7.1.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7.1.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7.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7.1.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7.1.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7.1.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7.1.2.2 变更投资经理; 17.1.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7.1.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7.2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终止。 17.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 17.2.1.1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7.2.2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7.2.3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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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1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7.1.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7.1.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7.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7.1.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7.1.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7.1.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7.1.2.2 变更投资经理;
17.1.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7.1.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7.2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终止。
17.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终止:
17.2.1.1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7.2.2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7.2.3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 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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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1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7.1.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7.1.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7.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7.1.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7.1.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 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7.1.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7.1.2.2 变更投资经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7.2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终止。
17.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
17.2.1.1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7.2.2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7.2.3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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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1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7.1.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7.1.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7.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7.1.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7.1.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7.1.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7.1.2.2 变更投资经理;
17.1.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7.1.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7.2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终止。
17.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
17.2.1.1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7.2.2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7.2.3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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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1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7.1.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7.1.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7.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7.1.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7.1.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 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7.1.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7.1.2.2 变更投资经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7.2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终止。
17.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终止:
17.2.1.1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7.2.2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终止:
17.2.2.1 分期账户所持有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终止并完成本息兑付,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分期账户运作的。
17.2.2.2 分期账户持有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全部被变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分期账户不再持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份额,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分期账户运作的。
17.2.2.3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2.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7.2.3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养老金产品终止或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或相应分期账户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或相应分期账户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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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1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7.1.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7.1.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7.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7.1.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7.1.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7.1.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7.1.2.2 变更投资经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 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7.2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终止。
17.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终止:
17.2.1.1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7.2.2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终止:
17.2.2.1 分期账户所持有的信托产品终止并完成本息兑付,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分期账户运作的。
17.2.2.2 分期账户持有的信托产品全部被变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分期账户不再持有信托产品份额,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分期账户运作的。
17.2.2.3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2.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7.2.3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养老金产品终止或养老金产品任一分期账户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或相应分期账户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或相应分期账户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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