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责任二 样本条款

可选责任二.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可选责任二. “ 恶性肿瘤— —重度”额外保险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14”,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对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据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可选责任二. 身故或全残特别关爱金
可选责任二. 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二包括下列两项,投保可选责任二时仅可从两项责任中选择一项进行投保:
可选责任二.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可选责任二. “ 恶性肿瘤— —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13”,且我们对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据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按照再次确诊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1) 与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可选责任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可选责任二. 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十),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自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 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二. 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第二十七条第1项)(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二.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