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合作聯盟 Clause in Contracts

合作聯盟. 合作聯盟應依下列規定與本府簽訂本契約: 7.2.2.1 合作聯盟各成員如為我國公司,應於得標日次日起30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1次為限。 7.2.2.2 合作聯盟各成員如包含外國公司,應於得標日次日起 120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1次為限。 7.2.2.3 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並依合作聯盟協議書之認股比例,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且專案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以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 7.2.2.4 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契約期間非經本府同意,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30%。 7.2.2.5 合作聯盟之全體成員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至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止,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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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合作聯盟. 合作聯盟應依下列規定與本府簽訂本契約: 7.2.2.1 合作聯盟各成員如為我國公司,應於得標日次日起30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1次為限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於得標日次日起 30 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並以 1 次為限。 7.2.2.2 合作聯盟各成員如包含外國公司,應於得標日次日起 120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1次為限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並依合作聯 盟協議書之認股比例,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 之全部;且專案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 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 以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 7.2.2.3 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並依合作聯盟協議書之認股比例,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且專案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以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億元整。 7.2.2.4 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契約期間非經本府同意,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30合作聯盟之全體成員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 設立登記時起至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之日起 3 年內,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0%。 7.2.2.5 合作聯盟之全體成員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至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止,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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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合作聯盟. 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止,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0%。 合作聯盟應依下列規定與本府簽訂本契約: 7.2.2.1 合作聯盟各成員如為我國公司,應於得標日次日起30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1次為限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於得標日次日起 30 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並以 1 次為限。 (註:招標機關得依個案訂定簽約期限與展延期限 7.2.2.2 合作聯盟各成員如包含外國公司,應於得標日次日起 120日內,以專案公司名義簽訂本契約。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1次為限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並依合作聯盟協議書之認股比例,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且專案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以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 7.2.2.3 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並依合作聯盟協議書之認股比例,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且專案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以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元整。 (註:專案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建議與本須知 5.1.2.1.2 條規定一致 7.2.2.4 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契約期間非經本府同意,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30合作聯盟之全體成員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至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止,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0%。 7.2.2.5 合作聯盟之全體成員對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至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止,應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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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