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事項. 本人(被保險人)同意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雄人壽)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5 條及「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局將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投標人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者,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 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任何得標或未得標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投標人如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1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2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 5 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 1 日下午 5 時止。
1.1.13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4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聲明事項. 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聲明事項. 一、 甲方茲聲明本信用貸款之申貸並無以下所列兩項情事:
(一) 本次貸款之申請作業並非透過代辦公司辦理。
聲明事項. 1. 主要資金/財產來源(可複選) □薪資/營利收入 □退休金 □不動產買賣 □利息/租金收入 □貸款 □投資收益/保險/基金/股票 □遺產所得/贈與 □交易所得 □銀行存款,存款來源:
聲明事項. 委託人特此聲明(依實際情形,擇一勾選): □ 委託人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將本約定書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七日)。 □ 委託人於簽具本約定書時,已於合理期間(至少七日)審閱。
聲明事項. 2.2.1 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包括本招商文件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2.2 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並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文件;申請人一經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所規定之事項,除列入協商事項的文件部分外,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融資意願書除外)。違反者,以本招商文件為準,超過或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2.2.3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或有未詳盡之處,依主辦機關之解釋為準。主辦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4 本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若章節標題與條文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2.2.5 本招商文件所提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案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主辦機關得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6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除本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主辦機關不給付申請人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7 本招商文件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2.2.8 不同申請人提出於主辦機關之申請文件或相關資料,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主辦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2.2.9 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聲明事項. 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及費用負擔人特此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前開全部條款內容,特別條款並業經個別商榷,茲同意並簽章。 立契約書人 抵押物提供人:(簽名或簽章) 負責人: 地址: 訂約日期(即要約與對保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對保人蓋章 債務人:(簽名或簽章) 負責人: 地址: 訂約日期(即要約與對保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對保人蓋章
聲明事項. 1. 本人(被保險人)同意中國人壽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2.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中國人壽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3.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中國人壽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聲明事項. 1. 申請人應確實瞭解本用地環境狀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計畫執行之過去、現在人文歷史經驗及未來之可能變遷狀況,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2.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內容有瑕疵,或申請人對本計畫之成本、條 件或範圍等有所誤解致發生錯誤,除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之事由外,嗣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任何文件及興建營運移轉契約之一部
3. 申請人應詳閱本申請須知及後續之補充文件,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
4. 申請人於準備申請文件及提供所有文件之費用完全自費負擔,主辦機關不給付獲選或未獲選申請人參與本招商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 用。